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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惩处制度

2013-12-5 16:33| 发布者: 张跃荣| 查看: 18489| 评论: 0

卓资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惩处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加大对教师师德行为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卓资县教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行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
  
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伪科学活动)、淫秽活动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如认为学校领导对本人不公平,造成自身利益受损,只能正确反映,通过谈话方式解决;如果解决不尽人意,可向上级反映,如果责任在校行政会或学校领导个人,校行政会或学校领导个人承担一切责任;但是解决之前(解决时间最长为5个工作日)自行停止工作的,以旷工(课)论处)

四、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扣绩效工资100元,并批评教育)
    
五、加强相互监督 ,如校行政会成员或其他教师在工作中,有违犯学校纪律或规定的,需及时向学校反映或报告,学校必须及时处理,同事之间不能在事后乱说。(如事后乱说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并批评教育)

六、撕毁下发资料和张贴资料;谩骂他人等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社会公德和为人师表形象的。(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并批评教育)
   
七、利用职责之便指使或暗示学生送礼送物或用不正当手段托家长为自己、他人办私事的;顶风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经查实、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商品;违反收费规定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
  
八、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或造成学生伤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伤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全体校行政会成员违犯师德规范的。(在其他教师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十一、党员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除按照其他教师同等处理以外,还报告上级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卓资县职业中学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拟定,公示下发讨论通过,本规定与学校年度考核同时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冲突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卓资县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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